<正>【裁判要旨】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任何安全警示义务,致使被害人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施工道路的,应当认定事发地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定义。发生相应危害后果,且事故责任认定已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肇事者、施工单位是否对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予以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