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

作者:谭子恒; 周熙莹
来源:传播与版权, 2019, (05): 195-198.
DOI:10.16852/j.cnki.45-1390/g2.2019.05.074

摘要

肖像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限缩了肖像权保护范围,也折射出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的忽视。许多不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却未受到规制。在互联网时代,肖像多数是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沟通交流。现有肖像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被进一步放大,肖像权利人的人格尊严更难得到保障。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保护应当获得法律认可,明确保护肖像权精神利益的意义所在。同时,在网络侵权多发的背景下,肖像权不应只具有消极防御的属性,更应被赋予积极行使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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