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大多数药品说明书字号过小,给药品使用者特别是老年群体造成阅读障碍,影响用药安全。针对药品说明书文字设置缺乏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标准、药品说明书字号调整涉及到药品生产企业成本投入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立法目的和现实需求对行政机关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同时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关系,提出可行性的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推进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