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澳属不同法域,在数据的立法保护水平、跨境流动机制、监管机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与冲突,严重阻碍了粤澳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为实现粤澳合作共赢,粤澳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需遵循前瞻性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开放自由原则,在内地与澳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制度完善。同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指导下,粤澳协同立法,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先行先试,制定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设立同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为未来区际多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提供横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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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