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管辖权主要源于投资条约中的同意,而条约的差异性和不一致解释又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实践表明,属事管辖权争议是投资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由于投资和争议解决条款界定的不一致性赋予了仲裁庭灵活解释的空间。实践中,仲裁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属事管辖权条款也会作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裁决。属事管辖权争议的判断应聚焦于具体的条约规定,厘清"投资争议"的解释、条约之诉与合同之诉的区分、保护伞条款导致的属事范围扩大等问题。我国在应对个案时,应当重视缔约本意和国内法的规定。在不偏离和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律原则规则的前提下,推动属事管辖权规则的完善,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