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内在体系的变迁

作者:谢鸿飞
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3(06): 16-25.
DOI: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20.06.003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在体系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存在较为明显的变化。它扩大了缔约方式,许可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时间,限制了国家订货合同的范围,从合同领域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拓展了契约自由的领域,但又通过增设法定义务限制了契约自由;它通过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规则、格式条款的成立控制和内容控制规则、保护特定合同中的交易角色等规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实质平等,分配当事人之间因不确定性形成的风险等,强化了契约正义理念;它将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规定不可抗力可适用情势变更的弹性法律效力等,进一步彰显了鼓励交易的理念。在契约自由和鼓励交易发生冲突时,《民法典》坚持契约自由优先,不许可当事人因合同成立时的特定瑕疵而变更合同内容,且未纳入司法解释淡化合同要素的规则。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