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以下疑难问题:主观要件模糊不清,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难以确定,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混淆,惩罚性赔偿倍数计算标准缺失。为使该制度的适用效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应明确主观要件的具体内涵;划清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界限,增设酌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在综合考虑专利价值的基础上采用权重计算方法量化惩罚性赔偿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