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能否作为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自由量裁权力较大,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不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不尽相同。实际出资人作为承担出资义务和投资风险的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其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赋予其股东知情权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更可以有效防止名义股东侵害其投资权益,有助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