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新经济”发展使行政执法面临突破依法行政原则、选择恰当监管手段、准确判断包容尺度的难题。为了回应现实需求,实践创新发展出行政执法观察期,并初现制度雏形。实践证明行政执法观察期可以平衡鼓励创新与试错风险的矛盾,消弥包容监管与有法不依的冲突,协调政府监管与多方共治的关系。立法应适应实践发展和创新需要,将行政执法观察期上升为法律规范,实现“实践—政策—立法”的制度进化。立法层级选择以地方性法规为宜。立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观察期适用于“四新经济”中的中低风险领域,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观察期间优先适用行政备案、信息监管、行政指导等弱监管手段,其时长不宜超过2年,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对相对人免予处罚、对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