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7年、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立法规范与实践指引,在法律上确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旧有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完善的方面。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判决生态损害赔偿金去向出发,提出问题与解决路径,以期环境公益诉讼得到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守住生态红线,保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