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我国判例针对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要件的认定中,引入了域外的"保护规范说"。本文以同样采用"保护规范说"的日本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变化过程为线索,通过介绍"主妇联案""新泻机场案""小田急案"等判决代表性判例,了解原告适格要件"法律上的利益"在相同的"保护规范说"提下,于不同时期判例解释内容的差异及其与成文法的关系,以此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