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时空的法律,都存在法律的有限性与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唐朝在总结前朝比附滥用的教训后,关于比附的立法非常审慎。《唐律疏议》中的比附包括"轻重相举"和列举式比附两种情况。但是,"轻重相举"与比附的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轻重相举"分为逻辑上的轻重和事理上的轻重,前者属于当然解释,后者则属于比附。《唐律疏议》关于比附的适用条件规定得非常周密和严格,有效地约束了司法官比附裁断案件的恣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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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