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