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第三方资助纠纷解决可能给诉讼和仲裁所造成的冲击,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等逐步探索出了行业自律型、法院主导型等典型规制模式;在此基础上,新加坡以民法授权、下位法补充、律师执业规则辅助的方式建立了审慎又不乏灵活性的规制体系,中国香港确立了立法授权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并辅之以法定信息披露制度。鉴于第三方资助对于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实现、对于区域纠纷解决法治环境的改善大有裨益,我国有必要加以推广。第三方资助在我国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但处于零规制的状态,亟待跟进配套的规制措施。第三方资助国际仲裁先行合法化、初期轻触式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以行业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相结合的规制模式将成为我国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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