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弥补区域限批制度的缺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水污染物排放等量减量置换制度,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等于或小于淘汰项目削减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现行置换制度缺少对置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置换的标准和程序等核心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厘清置换制度与总量控制体系下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借鉴同样按照置换思路设计的美国湿地"零减损"制度,我国应完善水污染物排放等量减量置换制度,将"零增加"确立为置换的约束性目标,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置换的前置程序,确立科学的置换标准,设置灵活的置换方式,构建置换后评估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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