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提出虽反映出强化个人人格保护,更好地维护个人安宁,促进个人发展的诉求,但并不适于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保护,我国也不应当移植该项权利。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理由:一是遗忘机制的作用,即给大众提供被宽恕的机会以及让大众勇于发声和行动,都不足以成为创设被遗忘权的法理基础;二是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看,被遗忘权的边界并不清晰,将给公众的行动自由造成不可预测的侵害;三是被遗忘权严重侵蚀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四是被遗忘权非常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五是被遗忘权可能对被遗忘权主体造成更大伤害;六是被遗忘权几乎未得到司法认同,缺少现实保护基础;七是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已经足以保护被被遗忘权保护的个人合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