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身心健康;(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