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一合同事实时常对应着多个规范或制度,逻辑主义坚持区分不同规范或制度择一适用,而功能主义则趋向于改变固有逻辑进行制度统合。作为最明显的合同法律制度创新,制度统合既包括宏观上的制度统一,也表现为微观上的规范统合。近年来流行以违约和侵权为代表的债因规范统一、违约形态统一,但是却不能完全取代类型区分。规范统合分为事实构成的联合、法律效果的聚合或融合等。事实构成的联合包括平面领域中行为的联合以及立体层次中效力影响因素的联合;法律效果的聚合或融合包括“主导—辅助”式效果聚合、“手段—结果”式效果聚合以及在既定规范基础上嫁接借用其他制度的效果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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