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通过重述来融入法教义学的主张,体现为在现实逻辑中清除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的研究方式;在历史逻辑中抹去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对社会法理论干扰的历史记忆;在思维逻辑中区分法内视角、法外视角,主张由外向内的范式转换。现实逻辑往往由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交织而形成,社会性可以说是体现在这三种逻辑中,所以当下这种范式转换是以法教义学的名义来抽离社会法研究中的社会性。法学有制度视角与社会视角,劳动法注重两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强调实质法与形式法平衡的劳动法学科而言,隔绝其他学科影响的极端思维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