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然而,近年来外商投资存在诸多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虽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将外资的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针对外资协议控制模式实行国家安全审查仍有待明确。建议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具体行业表,列出涉及关键敏感信息的协议控制企业,以中国投资者非全资的返程协议控制企业作为重点审查范围,以实际订立控制性协议作为当事人需要履行主动申报义务的投资行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