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以回应网络盗播等新兴侵权问题的挑战,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要题中之义。新《著作权法》沿用旧法规定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定位为"广播、电视",但对于广播组织网络传播权利的扩张持较为谨慎的立法态度。广播组织IPTV"回看"等业务模式引发的行业纠纷亦越发凸显,亟待明确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畴以维护市场主体间的行为预期与从业秩序。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体系定位来看,其立基于传播行为本身而非被传播的内容,客体应明确为物质层面的信号而非内容层面的节目,相应的权项则应当回归为同时性、非交互式的有线和无线转播禁止权。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