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将政策排除在法源外,导致了合同违反政策时的效力判定难题。但这并非无视政策的治理效能,而是意在否定将政策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公序良俗条款因“兜底”功能所彰显的包容性、因自由裁量功能所体现的灵活性及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契合性可为该条款充任相关案件裁判依据的正当性背书。但因公序良俗条款作为一般条款的特殊性与政策的多样性,致使传统的类型化方法在此领域存在突破司法裁判模式与无法穷尽政策类别等局限,而采用动态系统化方法恰恰可以克服这些弊端。公序良俗条款动态系统化方法的重点是从民法内在体系中抽取合适的“要素”,于合同违反政策时的效力评价场合,需综合地考量“非私人利益的受损程度”“私人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程度”与“予以民法无效评价的必要性程度”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