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承载着重要的个人尊严价值,根据个人尊严价值优于私法自治原则,探究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路径时应立足于个人尊严保护,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形下允许处理人脸识别信息。而目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采用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提高处理人脸识别信息的门槛,仍是从规制人脸识别信息的处理行为出发,平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人脸识别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其本质上是原则上允许处理人脸识别信息,仅是采取更加严格的处理门槛。并没有采取像隐私一样的严格保护制度,源头制止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利用。同时,由于人脸识别信息具备可识别性、非公开性等私密信息的属性且与私密信息深度连接,将其纳入私密信息可以弥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免责事由、侵权行为模式与申请人格权禁令规定的不足。故应将人脸识别信息纳入私密信息范畴,通过隐私权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数双轨保护,充分维护其承载的个人尊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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