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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