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则和标准是法律规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版权法在确立版权边界时宜采取以标准为主的表现形式,规则之使用应局限于有限范围内。标准在内容上的不确定会造成作品的低效利用,助推版权范围扩张,从而对版权法中"激励"与"接触"相平衡的内在机制造成破坏。可以通过引入介于规则与标准二者之间的"要素"形式、确立版权判例制度等路径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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