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全制度过于重视保护债务人,而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与英美法系临时救济制度相比,其在协助原告发现和控制债务人财产方面过于消极和保守,这导致在我国目前绝大部分民事案件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判决后则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对如何完善立法以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初步探索,认为应当吸收普通法系临时救济措施的合理做法,完善保全立法,引进资产冻结令、披露资产令等禁令措施,增设藐视法庭罪、当事人伪证罪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配套保障,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中的核心作用,确保民事司法体系的高效可靠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