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环境纠纷频发的现状,应尽量发挥我国现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冲突升级。调解机制以其高效、私密、低风险等特点自然应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我国环境管理的权责划分及环境纠纷的特性,现有环境纠纷调解仍然主要依附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模式。虽然有相关立法及地方法规为依托,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行政调解体系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简陋、上下位法规定不一的问题,而且现有立法对于某些关键问题规定不甚明了,如环境纠纷调解员是否享有裁决权、环境纠纷调解是否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而发起,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等,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补正,将势必影响我国环境纠纷调解实践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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