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在权利主张人就电商平台内进行销售或许诺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入驻商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大多会将电商平台也作为被告之一.其中,对于电商平台通常在共同专利侵权方面进行判定.本文通过对电商平台的共同专利侵权这一类型进行分析,从不符合共同过错特征、不符合共同意思范围的特征以及侵权前提矛盾三个方面,探讨将该间接侵权类型归属于共同侵权处理的不适当性.根据比较法分析美国相关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做法,对于作为平台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建议考虑将其专利侵权类型归为独立于共同侵权外的间接侵权;对于收费与交易额直接相关的电商平台,将其作为共同销售者考虑,作为例外补充情况归属于共同专利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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