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财产继承的角度来讲,婚姻家庭伦理仍然占据了很关键的地位。依照现行民法规定,配偶应当拥有法定的继承权。现阶段的《继承法》对此虽然给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实质上并没有考虑到家庭伦理对于日常生活的价值所在,针对法律重塑生活秩序的力量予以过高的估计。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亟待进行全面修正,进而重塑配偶继承权。具体在修订时,有必要借鉴并且吸收台湾民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确保把婚姻家庭伦理纳入法定的配偶继承权中。只有重塑配偶继承权的地位以及取得限制条件,才能确保密切结合婚姻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为此对于重塑配偶法定继承权而言,应当明确婚姻家庭伦理在重塑过程中的价值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升《继承法》本身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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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