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需要协调使用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两种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对违约追责机制和行政处罚机制的协调使用。确定医保服务协议为行政协议及科学合理地设定其违约责任能够进一步优化协议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助于经办机构迅速挽回基金损失和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在协议违约追责和行政处罚机制的协调使用中,应将协议违约追责机制放在优先地位;只有违约追责机制无法产生足够的震慑时,才应采用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机制。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和行政罚款同时使用,但惩罚性违约金不应和行政罚款同时使用。经办机构不应自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应由医保行政部门通过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责令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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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