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让方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将其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不予调整。但由于个案中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出让方所受损失、受让方经营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别,根据公平原则,在对违约金标准不予调整的前提下,可通过限定违约金计算期间的方式,对违约金总额予以适当控制,避免违约方承担超出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