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