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恶劣化问题,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责任承担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的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多样化也会愈加乏力。通过对域外少年责任年龄双层模式的研究,以少年司法领域内责任年龄的设置、少年司法内部各项年龄限制标准的细化以及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移送制度”的建立为框架,构建出适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现状的未成年人双层责任年龄模式,不仅能为妥善化解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难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范式,也能为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提供责任承担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