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侵权行为为赔偿依据,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法律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已确立,但理论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未和侵权责任法衔接。本文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逻辑起点,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中的共同侵权形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提出违反勤勉义务是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体现。在具有双重功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中,应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将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上市公司责任内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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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