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贵州司法改革,在省会设立三级审判厅和检察厅的新式司法系统,省会以外基本维持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旧模式。经费不足导致的新旧司法机关的管辖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整体民商事裁判水平的提高。高等审判厅覆判县知事审拟的重刑案件,既是以旧带新的体现,又赢得改革合法性和司法权威性的手段。但家族本位、农本与零星的城镇商业化的省情对司法改革内生需求不强,黑恶社会组织、驻军和差役等旧势力起着妨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