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工友》编辑部:因为公司拖欠我2016年度的劳务报酬,我曾于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过诉状,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后由于我没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近日,我再次持欠条向公司索要时,公司却以从2016年至今超过三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