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裁判的作出并非是一个完全依照刑事司法规范进行纯粹理性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公众情感的合理融入会使裁判结果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情、合理。法官情感与公众情感的对接,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需要刑事判决纳入公众情感的考量。具体到操作层面就需要法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人本主义解释,给予公众情感以合理关照,协调法与情的二元关系。同时,在制度上也要进行积极的创新与改革,如人民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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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