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秦的法治思想以惟法独尊、重刑轻罪为表征,但收入于已公布的秦简简文中的《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等吏道文本所展现出来的法治思想则以法治为基础而兼容各种学派对治道的认识。这些吏道文本很可能是根据共同的官方母本抄写而成的,所以其法治观亦可谓秦国官方法治观的组成部分。若把通说所理解的秦的法治思想称为刚性法治观,则吏道文本所揭示的相关信息可谓柔性法治观。从商鞅变法至秦始皇驾崩,秦对这两种法治观似乎并无绝对的偏向性,而是根据现实环境的差异或此或彼地做出选择,这反映了秦人对法治政略的现实主义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