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对外能够通过向公安机关通报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传导办案压力,促进提升侦查取证工作质效;对内能够提高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和依法排除能力,强化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监督。构建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应明确检察机关的通报主体地位,规范通报报告的内容、方式和反馈程序,完善通报报告制度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