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相对于传统的机械式系统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CCAR25.671条款作为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的审查总则已不完全适用。参考国内外民机的适航审定经验,采用ARAC25.671作为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的审查总则。通过对比分析CCAR25.671与ARAC25.671的异同点,结合国内民机的适航经历,按照AP-21《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规定的适航符合性方法,提出了ARAC25.671条款的符合性验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