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揆诸现制,表见代理的构成需具备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代理权外观。至于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应否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立法层面未予回应,司法层面不乏有所突破者,但因缺少法律依据出现“同案异判”现象。为明确裁判思路,统一裁判路径,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亟待确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的认定需要在风险原则下进行类型化处理,综合判断风险由谁制造、谁更易控制风险以及谁承担风险更趋于公平。

  • 单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