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笔者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引用法院裁判案例的评述文章,标题为《高院判决:76岁高龄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乍一看这标题,确实颇有吸引力,有一种传统观点被"颠覆"了的感觉。判例一:构成劳动关系徐某系山东莒县农民,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在A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徐某入职时已满70周岁,2012年1月23日在A公司值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超过60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