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与学理研究较为混乱,脱逃罪是典型例证。自然意义上,脱逃罪中的“逃”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规范意义上,脱逃罪行为人对监管秩序的侵犯并未随时间的流逝而减弱,故宜将脱逃罪认定为继续犯,追诉时效自脱逃行为结束起算。追诉时效的延长属程序问题,应适用“立案说”,而非“强制措施说”。年代久远的案件在认定“立案”与否时可适当放宽标准,以立案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为避免行刑机关继续执行脱逃行为之前未执行完毕刑罚于法无据的情况,公诉机关宜将脱逃罪案件诉至法院,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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