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铁路行业政企分离改革为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扫平了组织结构障碍。虽然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能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但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考量,政府也要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兼具公共性和商业管理性的统一调度行为进行监管。作为关涉铁路公司生存发展的调度权,唯有受到来自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有效的、恰当的规制,接受社会监督,才可有效避免滥用,减少寻租腐败空间,为铁路市场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