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拉开了我国新时代法典化运动的帷幕。作为与之配套运行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盘点我国两部民事诉讼法及此后的四次修法,不难发现管辖规则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已难以通过普通修法来完成。而法典化可以为我国管辖规则体系的结构性完善提供一个很好的契机。在理念定位上,管辖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实现“明确分工”,应避免规则的过度臃肿与救济的“程序过剩”。在体系结构上,管辖制度要准确界定各类管辖,包括事物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推动整个管辖规则体系逐步达到法典化所要求的一致性、逻辑性与完备性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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