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应当贯穿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终。立法不但需要在离婚为既定事实的框架下设法维护儿童权益,而且应通过否定某些情形下的离婚自由,维护儿童基于婚姻的"延续利益",形成全程而周延的子女权益关注和维护机制。通过设置离婚自由"苛刻条款",将"倒三角形"式的家庭自然结构置换为"正三角形"式的利益判断结构,使子女从离婚后果的消极承受者角色,转变为婚姻存续与否的利益参与者,以破解过去未成年子女利益局限于"和谁生活"却无力继续"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