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重要的载体。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正式确定要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但是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直内蕴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条文规范之中,二者确认的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契合性。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时,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一组价值观进行了整体确认,而且在正文中还从首重富强、保障民主、诠释文明和追求和谐的角度对其分别进行了规范和确认。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通过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组价值观进行了集中阐释,而且从确认自由、阐明平等、维护公正和明确法治的角度将其所蕴含的价值都涵摄其中。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追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只明确载入了"爱国"的要求,并没有直接出现"敬业、诚信、友善"等词语,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对这一组价值观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方面从引领爱国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爱国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采用隐喻的方式从倡导敬业、注重诚信和主张友善的角度将其贯穿在规范条文之中。由此可见,宪法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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