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大利的公共合同与我国的行政协议在内涵上有很大的重合面,二者都具有公私法相交融的双重性质。在公共合同的争议解决方面,意大利通过和解、善意协定、仲裁、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充分适应了公共合同公私法相交融的特点。而其中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诉讼的双向性以及宪法对其进行的约束,又保证了在公共合同争议解决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保护。意大利公共合同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对我国目前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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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