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一带一路"的背景之下,涉外民商事案件增多,外国法查明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要更加重视有关外国法查明中出现的查明主体的责任分配不够细化、查明主体态度消极、查明途径单一、以及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等问题,应当通过参照《瑞士国际私法》对查明责任的分配进一步细化、提升外国法查明主体的积极性、建立第三方机构等来有效利用外国法查明途径,不断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解决外国法查明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