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在民间社会自发生成的规范体系,民间规范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独特优势。充分发挥民间规范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作用,必须处理好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具体到地方社会治理层面,即是要实现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既是对法治中国"三位一体"建设的必要回应,也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发展的内生需求,并具备现实可能性。然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仍面临"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的阻碍,并受制于两者冲突的存在及交互的缺失。为此,有必要在引入"规范多元化"理念的基础上,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予以调适,并通过促进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交融,以实现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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